退役工作犬关爱援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各界对退役工作犬的广泛关注,规范退役工作犬的营养供给、犬病防治、犬具使用、文化宣传等的关爱援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犬学分会退役工作犬关爱平台援助的各类退役工作犬。
第二章 关爱援助的方式
第三条 通过退役工作犬关爱平台,退役工作犬可以获得以下关爱援助方式。
(一)产品援助 根据犬只体型及年龄,获得犬粮、营养品等的关爱援助。
(二)医疗援助 根据犬只健康状况及年龄,获得犬用药品、保健品、体检等的关爱援助。
(三)犬具援助 根据犬只体型及数量,获得训练用具或饲喂用具等关爱援助。
(四)文化宣传援助 根据犬只退役前的使用情况,获得媒体杂志的宣传报道关爱援助。
第四条 根据退役工作犬的体型、健康状况、使用等情况,确定为关爱援助的退役工作犬可获得每只2000-5000元/年的援助价值。
第三章 关爱援助的条件
第五条 获得关爱援助资格退役工作犬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退役前服务于公安、军队、武警、海关、搜救、检疫等工作犬使用部门,并具有正规档案、芯片号或耳号标识;
(二)该工作犬在服役期间必须是被授予荣誉称号,或在执行重、特大案件、反恐处突、大型安保、搜救、检疫等任务中表现突出,多次立功受奖;
(三)因年龄偏大、疾病或伤残等原因退役的二级以上繁育单位的优质种犬,且其后代(三代内)仍具有优良遗传品质的工作犬,经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退役的;
(四)退役工作犬使用单位具有专门人员负责犬只的饲养管理和护理工作;
(五)申报退役工作犬关爱援助,须同时提供该犬在服役期间的工作情况、英雄事迹等,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第四章 关爱援助的程序
第六条 申请单位填写《退役工作犬关爱援助申请表》,并附退役工作犬使用情况简介,加盖单位公章确认,提交至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犬学分会秘书处。
第七条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犬学分会秘书处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并组织认证,同时将结果报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犬学分会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犬学分会常务理事会对退役工作犬是否确定为关爱援助资格进行审批,审批合格的退役工作犬在关爱平台进行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由退役工作犬关爱平台基金会予以援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关爱援助时间为一年,期满后退役工作犬使用单位可对犬只再次进行申报。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与个人在关爱援助资格审批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不按规定对关爱援助资格退役工作犬进行援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犬学分会秘书处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退役工作犬关爱援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
犬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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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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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犬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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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情 况 |
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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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号/耳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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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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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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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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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 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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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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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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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关爱援助方式 |
产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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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 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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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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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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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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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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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单位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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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犬学分会秘书处 意 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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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兽医学会犬学分会常务理事会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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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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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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